(2015)秦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丰汇鑫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德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丰汇鑫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黎芳,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44号,证件号码58350894-8。被执行人张德宝,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钓台办资村424号,证件号码610402195801186118。本院在执行陕西丰汇鑫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德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秦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德宝于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前述借款从2014年2月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被告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