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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合肥昀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巢湖市鑫瑞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42号原告:合肥昀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臧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言,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鑫瑞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昀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鑫瑞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昀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昀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昀政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