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5号原告:梅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原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