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5号原告:梅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原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