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昌付与宿迁市强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昌付,宿迁市强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高昌付,男,汉族,1962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宿迁市强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昌付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强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宿迁市强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昌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宿迁市强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高昌付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