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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孔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孔某,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9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孔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成某,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李某、孔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