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孔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孔某,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29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孔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成某,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李某、孔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