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文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公路街2号。代码:75658858-8。负责人冯学强,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山,该公司员工。被告包文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文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银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