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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甲、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刘某。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被告杜某丁。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忠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