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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唐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足法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八片区一幢一单元401,组织机构代码20380137。法定代表人邓宗见,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罗汉桥,组织机构代码73398463-3。法定代表人童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均群,女,1967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唐均群已就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足���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郎 平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爱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