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施长信与临城县云湖假日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695号原告施长信。被告临城县云湖假日酒店,住所地临城县西竖镇西竖村。法定代表人杨聚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尓增,临城县临城镇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信与被告临城县云湖假日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长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施长信负担。审 判 长 张雷雪审 判 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