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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高玉华、齐亚超等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通榆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华,齐亚超,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通榆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309号原告高玉华,农民。原告齐亚超,学生。原告齐××。法定代理人高玉华(齐亚超之母),基本情况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向阳,天津汇大投资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通榆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繁荣街177号。代表人李国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东,该营销服务部职员。原告高玉华、齐亚超、齐××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通榆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向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1日齐久兴为自有的吉G×××××号福田牌货车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为10万元,为不计免赔率。2015年4月12日5时15分,齐久兴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上行708.7公里处时与案外人单苏忠驾驶的粤B×××××号东风牌货车相撞,造成齐久兴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久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本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但至今未赔偿,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10万元。被告辩称,对本案保险合同及保险事故无异议,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向被告索赔,直接起诉到法院,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应在扣除事故对方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后,按照责任比例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齐久兴为自有的吉G×××××号福田牌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为10万元,为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2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2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齐久兴。2015年4月12日5时15分,齐久兴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上行708.7公里处时与案外人单苏忠驾驶的粤B×××××号东风牌货车相撞,造成齐久兴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久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单苏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齐久兴的近亲属现有:妻子原告高玉华、长女原告齐亚超、次女原告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齐久兴及三原告家庭成员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商业险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齐久兴驾驶证、齐久兴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注销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现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本车驾驶员齐久兴死亡,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死者齐久兴的近亲属三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齐久兴的死亡赔偿金若按照天津市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340280元(17014元/年×20年),减去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后,再乘以70%为161196元。故被告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通榆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玉华、齐亚超、齐××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贻贞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