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山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与赵甲彬、薛灵利、赵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赵甲彬,薛灵利,赵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5)山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负责人辛立成。被执行人赵甲彬。被执行人薛灵利。被执行人赵功才。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与赵甲彬、薛灵利、赵功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甲彬、薛灵利、赵功才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笫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