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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39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3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李建勇,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西北坊村粮市。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2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2414.07元及利息与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47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得,被执行人李建勇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