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雷保垒、林明霞等与段俊锋、隆春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保垒,林明霞,段俊锋,隆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雷保垒,广东省公安局职工。申请执行人林明霞,广东省公安局职工。被执行人段俊锋,郴州市监狱员工。被执行人隆春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段俊锋、隆春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俊锋的银行存款782355元(含诉讼费15637.5元,执行费9967.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俊锋的收入782355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春蕾的银行存款766717.5元(含执行费124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隆春蕾的收入766717.5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