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初桂琴与茌平恒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恒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茌平县恒胜园林服务中心、王明山、吴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初桂琴,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恒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被执行人:茌平县恒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静秋被执行人:茌平县恒胜园林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海阳被执行人:王明山,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秀丽,女,汉族,住址同上。初桂琴与茌平恒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恒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茌平县恒胜园林服务中心、王明山、吴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初桂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茌平恒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茌平县XXXXX银行茌平支行保证金400000元,XXXXX银行茌平支行保证金账户860000元,XXXXX银行茌平支行保证金账户388800元,XXXXXX银行茌平支行保证金账户1595700元,划拨茌平恒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X存款27000元,扣划王明山在XXXXX银行存款338300元,扣划吴秀丽在XXXXXX银行存款20000元,在XXXXXX银行存款27600元,扣除执行费47500元,其余执行款已过付给申请人,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