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远权运输毒品案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远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20号罪犯陈远权,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远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5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陈远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权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4年4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罪犯陈远权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