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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权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778号原告王权,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芯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