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85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住所地:山西运城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新象城地上第二、三层。负责人张月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5号中医院家属院1号楼1单元302室。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罗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晓蓝,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居民。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