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34号原告王秀英,女,1948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尚红根,男,1951年1月20日生。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卢氏县解放路五街坊*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新峰,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卢氏县司法局东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10���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姚晓军审 判 员 徐建庄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