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胡某,女,生于1980年5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陆某,男,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