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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孖展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孖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573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代表人:朱泰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莉丽,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承,系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孖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军。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联邦快递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孖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孖展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豆伟、人民陪审员陈少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东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贺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孖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邦快递东莞分公司诉称:2014年6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第2条约定:甲方(被告)之联邦快递服务账号为55XXXXXXX。甲方对前述账号下所产生和/或相关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国际进口/出口快件: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际空运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第3条:甲方应对其账号信息妥为保密,以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甲方应避免任何未经其授权的人员在本协议中甲方地址、甲方通知乙方之其它取/派件地址或甲方其他托运地址等地点使用甲方账号向乙方交付托运。甲方可向乙方查阅其账号下发生的费用情况,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账号下的应付费用应以乙方出具的账单为准。第4条:若甲方对乙方托运服务有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是否送达以及对于托运货物或部分托运货物毁损、遗失、延误(包括延误引起的货物腐烂或损坏)等有异议],甲方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且甲方提出异议的时限应符合乙方标准运送条款(内容如http://www.fedex.com/cn/services/scc.html所列)之要求。任何异议均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托运的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且乙方服务已履行完毕。第5条: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账单,账单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甲方收到。甲方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将账单结清。就各类乙方垫款以及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乙方可不受前述30天的账期限制,要求甲方及时结清。甲方应及时审阅账单,如有异议或其他调整要求,应在账单日起14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对账单内容无异议。甲方不得以对账单内容部分有异议为由拖延其余无异议款项的按时支付。甲方应使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并承担银行转账手续费。为支付安全,除非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应以现金支付。根据甲方实际委托寄件的情况,乙方有权随时设定甲方的信用额度且不受账期的限制。第6条:乙方运费、附加费等费率牌价和相关计算方式以http://www.fedex.com/cn网站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公布,并可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甲乙双方可就适用之费率另行达成各类书面折扣协议以相应代替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如甲乙双方间无相关有效书面折扣协议的,则应适用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甲方应在货件交运前查询了解前述网站公布的费率牌价等相关信息,如有需要,亦可索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第10条:甲方明白及同意,对于使用甲方账号并由乙方提供服务的每票货件,都应受相关国际空运提单(适用于国际出口/进口快件服务)或国内货物托运单(适用于国内服务)的条款和其中提及的乙方标准运送条款所约束。甲方进一步确认,乙方已对《国际空运提单》及《国内货物托运单》及其各自背面条款尽详尽说明之义务,特别是国际空运提单的英文大写部分及国内货物托运单的字体加粗部分。各类运单和其他托运文件以电子扫描数据保存的,与该等文件之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件通过终端设备电子签收可在境内提取打印的,视为可靠电子签名。第11条:因本协议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被告作为托运人,多次将货物交予原告航空快递至英国、美国等国。原告根据《结算协议书》、航空货运单,多次要求被告按7份账单(账单日期2014年9月30日-10月22日)交付运费、附加费85666.67元。被告虽多次答应付款,但均无付款行动。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及航空货运单的条款和其中提及的标准运送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不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运输费、附加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运费、附加费85666.67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4年11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止,截至起诉日暂计为449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孖展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了一份《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由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国际进、出口快件服务和国内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之联邦快递服务账号为:55XXXXXXX。甲方对前述账号下所产生和/或相关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国际进口/出口快件: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际空运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ii)国内服务:运费、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和(iii)任何乙方为甲方垫付的款项。就国际快件,以上费用并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发生;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账单,账单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甲方收到。甲方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将账单结清。就各类乙方垫款以及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乙方可不受前述30天的账期限制,要求甲方及时结清。甲方应及时审阅账单,如有异议或其他调整要求,应在账单日起14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对账单内容无异议。甲方不得以对账单内容部分有异议为由拖延其余无异议款项的按时支付。甲方应使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并承担银行转账手续费;乙方运费、附加费等费率牌价和相关计算方式以http://www.fedex.com/cn网站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公布,并可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甲乙双方可就适用之费率另行达成各类书面折扣协议以相应代替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如甲乙双方间无相关有效书面折扣协议的,则应适用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甲方应在货件交运前查询了解前述网站公布的费率牌价等相关信息,如有需要,亦可索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结算协议书落款甲方处盖有被告公章。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至30日填写了45张航空货运单,将货物委托原告航空快递运至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地,航空运单上均填写了被告公司的账号55XXXXXXX,选择的付款方式为寄件人付款,寄件人均为“MRZhang”;该期间原告适用的燃油附加费率为17.5%;运送货物后,原告将产生的运费、附加费等费用形成账单,在账单日的第二日,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最后一份账单的账单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到期付款日为2014年11月21日,上述运单累计运费为94211.72元,因被告在支付之前运费时有余额,故尚有85666.67元运费、附加费没有支付;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是2014年10月8日,支付了100000元,用于支付之前的运费。原告因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样本、契约条款、价目表、燃油附加费率表、服务附加费和其他注意事项、收费分区索引、账单及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联邦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被告将货物交由原告运送至美国、法国等地,双方构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运费、附加费85666.67元,有航空货运单、账单及明细为凭,且在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被告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将账单结清,最后一份账单的账单日为2014年10月22日,现支付期限早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附加费85666.6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付款项85666.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孖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运费、附加费共计85666.6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85666.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4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34元,被告东莞市孖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 华人民陪审员 豆 伟人民陪审员 陈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