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李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东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