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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太辉与马世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辉,马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陈太辉,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马世芳,女,1963年出生,汉族,教师,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辉与被告马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世芳的工资收入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