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10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106000元因无力偿还,自愿将位于定边县西环路沁春园小区一号楼三单元501室折价160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再退还给被执行人张某54000元,退还后被执行人张某应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孩子抚养费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张某共同借邓某1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