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维捷与李秀英,王长胜,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捷,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王长胜,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捷,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长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长胜,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秀英,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维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胜、李秀英、哈尔滨市王长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