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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翕,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于吉安市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水县,现租住吉州区。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卫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翕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翕及其辩护人肖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被害人朱某1在同村村民朱某4的介绍下找到被告人邹翕,想通过邹翕不参加考试购买到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至2014年9月,邹翕在明知不能购买到驾驶证的情况下,采取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的手段,骗得朱某1现金人民币8000元。2、2014年10月,被害人李某、朱某2、朱某3通过朱某4联系被告人邹翕购买驾驶证,邹翕谎称其能以每本9000元的价格买到驾驶证骗取三被害人的信任。至2015年3月,三被害人先后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给邹翕,邹翕将购买的三本假驾驶证交给被害人。被害人得知被骗后,于7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被告人邹翕诈骗作案两次,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3.4万元。201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邹翕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邹翕退赃款500元已发还被害人朱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邹翕退赃款3.35万元给四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邹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李某、朱某2、朱某3的陈述,证人朱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人详细信息查询记录,假机动车驾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两次诈骗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