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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伟与郭萃婷、董长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郭萃婷,董长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229-2号原告高伟。被告郭萃婷。被告董长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郭萃婷、董长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229-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郭萃婷驾驶的鲁G821**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已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萃婷驾驶的鲁G821**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