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伟与郭萃婷、董长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郭萃婷,董长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229-2号原告高伟。被告郭萃婷。被告董长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郭萃婷、董长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1229-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郭萃婷驾驶的鲁G821**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已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萃婷驾驶的鲁G821**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