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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296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雪梅与张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96114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300元,减半收取360150元,全额退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十五日书记员  盛 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