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296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雪梅与张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96114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300元,减半收取360150元,全额退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十五日书记员 盛 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