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李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李健,居民。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李志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林以山。原告李健诉被告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志国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李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