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津县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蒋六元、范利华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六元,范利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55号申请人夏津县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征被申请人蒋六元被申请人范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六元、范利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六元、范利华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