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海维科技有限公司、高帮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海维科技有限公司,高帮权,陈彩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76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泰安。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被执行人苍南海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蔡金簪。被执行人高帮权。被执行人陈彩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帮权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381号和383号房屋。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帮权在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381号房屋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后又将房屋租赁给案外人李甫名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李甫名对被执行人高帮权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381号房屋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异议。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