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振川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川,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35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川。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铁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川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铁军(2015)蓟民二初字第0558号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存款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赵铁军长期外出不在家中且亦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