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起贵,杨光灿等与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承银,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承银等36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何承银,男,汉族,1945年3月8日出生。诉讼代表人梁应明,女,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诉讼代表人赵元根,男,汉族,1946年4月2日出生。诉讼代表人何秀银,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诉讼代表人何秀鑫,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橄榄路。法定代表人周毅,镇长。上诉人何承银等36人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承银等36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征用上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50.40亩应该得到认定;2、被上诉人应解决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问题;3、原裁定是不负责任的裁定,无视失地农民的权利。故原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承银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上诉人履行为何承银等36人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行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而提起的诉讼,于法无据且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罗曼上诉人名单:1、何承银,男,汉族,1945年3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梁应明,女,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赵元根,男,汉族,1946年4月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4、张应录,男,汉族,1950年6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5、谭常学,男,汉族,195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6、饶玉兰,女,汉族,1931年7月2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7、赵世学,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8、杜江怀,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9、谢光珍,女,汉族,1950年4月3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0、何秀银,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1、蒲政芳,女,汉族,1938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2、赵见清,男,汉族,1935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3、王华清,男,汉族,1942年5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4、李起贵,女,汉族,1941年6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5、邹进芳,女,汉族,1936年7月2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6、赵树清,男,汉族,1935年4月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7、何显均,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8、何秀兵,男,汉族,1955年8月1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19、何秀珍,女,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0、赵先华,男,汉族,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1、李登利,女,汉族,1945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2、王天芳,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3、刘有明,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4、罗太淮,女,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5、吴秀华,女,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6、董家玉,女,汉族,194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7、杨光灿,男,汉族,1950年7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8、何秀鑫,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29、张银华,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0、宋良树,男,汉族,1950年9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1、何文江,男,汉族,1937年3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2、谭常钰,男,汉族,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3、何廷均,男,汉族,1934年3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4、张德明,女,汉族,1939年8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5、杜宗清,男,汉族,1933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36、谭常芳,女,汉族,1960年12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4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