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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卢某,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陈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