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卢某,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陈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