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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诺日吉玛与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诺日吉玛,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萨日娜,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诺日吉玛诉被告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诺日吉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1044元、受理费650元,合计61694元。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51694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此协议双方自行履行。执行费82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