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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王国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王国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张保国。被告王国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国与被告王国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回对被告王国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任泽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