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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恢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谷勇、王银川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谷勇,王银川,孙青松,杨香兰,李祥顺,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恢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福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勇。被执行人王银川。被执行人孙青松。被执行人杨香兰。被执行人李祥顺。被执行人王海云。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谷勇、王银川、孙青松、杨香兰、李祥顺、王海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02876.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谷勇部分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人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2015年10月28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华谈话,其不要求本院继续采取财产查询措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建议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谷勇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3、2015年10月29日,搜集整理被执行人谷勇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并交本院执行局裁决庭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