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8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58年11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英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