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万红申请张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红,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高万红,女,生于1975年1月6日,汉族,重庆市合川市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赖流其,系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璐,男,生于1988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万红与被执行人张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璐除登记在其父张某名下的位于射洪县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万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4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万红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孝敏审 判 员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