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冠与芜湖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葛邦林、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冠,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王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25-2号原告:曾冠,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冬华,董事长。被告:诸葛邦林,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王冬华,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婧,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冠诉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马甜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丽珺、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马甜甜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