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匣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黎锦洪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匣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黎锦洪,深圳市金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匣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武晔慧,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锦洪,香港居民。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法定代表人:赵利生。上诉人深圳市匣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