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刘某某,男,住滕州市。被告殷某,女,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