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刘某某,男,住滕州市。被告殷某,女,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