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方福与蒋大凤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福,蒋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方福,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蒋大凤,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方福与被执行人蒋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大凤在申请执行人刘方福处借款33500元,被执行人蒋大凤从2014年8月其至2015年6月止,每月30日前按月偿还借款3000元,余款5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大凤已偿还借款12000元,同时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方福平尚有21500.00元未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仁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