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167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曹佳。委托代理人何坚民。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福。被告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候斌。被告杨宗福。被告金秀丽。被告王候斌。被告王树芸。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农商银行)为与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金秀丽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曹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农商银行诉称,1.判令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至2015年4月19日止利息、罚息、复息为164138.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借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8.868‰计算,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总和按月利率13.302‰计算。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被告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担保向原告义乌农商银行借款,各方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及保证函两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868‰,逾期加收50%的罚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各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款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明细对账单、利息清单各一份、保证函两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为证,应予认定。逾期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至2015年4月19日止利息、罚息、复息为164138.6元,之后按月利率13.30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4764元,由被告义乌市爱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多美饰品有限公司、杨宗福、金秀丽、王候斌、王树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411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