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衷海霞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衷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泰姜刑执字第00008号罪犯衷海霞,绰号“小丫头”,无业。因赌博,于2005年10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泰姜少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衷海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同案被告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罪犯衷海霞以其怀有身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经查,2015年7月16日,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为罪犯衷海霞作了检查,诊断结论为早期妊娠。在本院审查期间,罪犯衷海霞已终止妊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衷海霞收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书记员 顾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