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琴梅,董事长。被告余波,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楚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