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宝金与王增英、魏连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金,王增英,魏连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909号原告李宝金,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郑方华,博兴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英,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魏连华,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金与被告王增英、魏连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1978.5元,财产保全费1434元,由原告张李宝金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