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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毅峰与彭毅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毅峰,彭毅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蒋毅峰。被告彭毅。原告蒋毅峰与被告彭毅退伙纠纷一案,原告杨程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毅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蒋毅峰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