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毅峰与彭毅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毅峰,彭毅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蒋毅峰。被告彭毅。原告蒋毅峰与被告彭毅退伙纠纷一案,原告杨程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毅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蒋毅峰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