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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成维正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维正,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成维正。被告李梅。原告成维正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应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维正、被告李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被告李梅开设金金超市时因无开业资金,经过原告儿子成友桐从原告处借取58300元,在被告与成友桐关系闹翻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3300元,其余5000元作为原告儿子砸坏被告超市的赔偿,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辩称:我没有借过原告的钱,我借的是原告的儿子成友桐的58000元,是2013年10月份借的,该笔款是我开办金金超市时借的,超市开张第二天成友桐向我催要借款,因为无钱返还,成友桐就将我的超市砸了,砸完超市十天左右,原告成维正和他的儿子找我要借款,经双方协商我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于2014年年底给原告返还53300元,其余5000元用于原告儿子赔偿我超市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李梅通过原告成维正之子成友桐借原告58300元,同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于2014年年底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53300元,其余5000元用于原告之子成友桐支付被告的赔偿款,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向原告返还借款。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5000元借款抵偿赔偿款的约定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梅返还原告成维正借款5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成维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原告成维正承担130元,被告李梅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