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春林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700号罪犯苏春林,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1年2月2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为,罪犯苏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苏春林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