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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管世平与曾庆年、季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世平,曾庆年,季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893号原告:管世平。被告:曾庆年。被告:季建伟。原告管世平与被告曾庆年、季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曾庆年、季建伟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4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管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庆年、季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5日,被告曾庆年、季建伟向原告管世平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曾庆年于2014年4月25日预付了一个月利息400元。嗣后,二被告怠于履行返还借款本息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曾庆年、季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管世平借款本金196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4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庆年、季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